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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

2013-01-13 09:41:08 来源:


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

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

2008)坊民一初字第243号判决书(简略)

 

原告:栾某(死者之妻)

委托代理人:石新兰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

被告:XXXX医院

  原告诉求2007225日,原告丈夫许XX因肛门不适到被告处就诊,被告诊断是混合痔,被告在未给许XX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做了痔疮手术,之后许XX便后出血严重  ,被告处无法医治先后转入潍坊市坊子区人民医院、潍坊市人民医院、潍坊市附属医院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治疗。许XX201161日因肝癌死亡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万元。

被告答辩:医院治疗措施符合医疗常规,许XX发病的后果和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,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
本案争议焦点:被告2007225日的混合痔手术与许××的肝癌死亡有无因果关系?如有因果关系,责任多大?

法院审理查明事实:2007225日,原告丈夫许XX因肛门不适到被告处就诊,被告诊断是混合痔,被告在未给许XX做任何术前辅助检查的情况下做了痔疮手术。

2007311日至323日,许XX因术后严重出血(便后成喷射状)、发热到被告处治疗,被告诊断:肝硬化并门脉高压、乙型肝炎、 腹水、、脾大、糖尿病。(因便后出血被告处无法医治转入潍坊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治)。

2007324 201161日到许XX先后六次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住院治疗、3次潍坊市坊子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、潍坊市人民医院治疗

     被告在庭审中申请潍坊医学会鉴定 :不构成医疗事故。

     原告对该鉴定不服,申请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。结论为:(1)未尽相关医疗职责,术前没有进行必须的辅助检查以便确定有无手术禁忌症;(2)手术治疗方案欠妥。

   被告对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服, 申请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就其 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。富运司法鉴定结论:××医院在许××的混合痔手术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但在2007311日后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。

本案经过4次庭审,原被告双方围绕着被告2007225日的混合痔手术与许XX的肝癌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进行激励的辩论。

原告接受委托后,就许XX术后严重出血,对其原有的病情的影响多次请教肝病专家。庭审中原告紧紧抓住被告混合痔手术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XX术后严重出血这一关键环节以及严重出血导致许XX 肝供血不足,→肝供血不足导致→肝造血不足、、、、、、→肝癌发生;

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此次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中承担70%的责任,赔偿原告228635元。

 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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